一、法规概览:一部管"电"的强制性技术法规
ТР ТС 004/2011《低压设备安全技术法规》(俄文 О безопасности низковольтного оборудования,英文 On safety of low-voltage equipment),是海关联盟——如今在欧亚经济联盟框架下继续适用——针对低压电气设备的EAC认证的核心技术法规之一。
它的法律依据是 2010年11月18日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俄罗斯联邦三国签署的《技术调节统一原则与规则协定》。立法目的可以概括为三点:在统一关税区内建立统一且强制适用的低压设备要求;保障低压设备在统一关税区内自由流通;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并防止消费者就其用途与安全性受到误导。即EAC认证。
二、适用范围:以电压区间划界
法规的管辖边界由两个维度共同确定:一是设备的额定电压区间,二是法规明确列出的豁免清单。前者决定"管不管",后者决定"哪些不管"。
2.1 ТР ТС 004/2011适用对象
法规用电气参数而非产品品类来界定管辖范围:适用于额定电压为交流50~1000V(含端点)、直流75~1500 V(含端点),并投放于海关联盟统一关税区市场的电气设备。
需要特别留意"电气设备"的定义范围——它既涵盖直接使用的电气设备,也涵盖内置于机器、机构、装置、仪器及其他制品中的电气设备。这意味着,一台出口设备即使主体不受本法规管辖,其内部集成的电源模块、控制电气部件仍可能落入ТР ТС 004的射程。
2.2 ТР ТС 004/2011七类豁免设备
以下设备不适用本法规,无需按ТР ТС 004进行符合性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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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豁免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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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用于爆炸性环境作业的电气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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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医疗器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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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电梯与货运升降机的电气设备(电动机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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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防用途电气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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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牧场围栏用控制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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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用于航空、水运、地面及地下运输的电气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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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核电站反应堆装置安全系统用电气设备 |
值得注意的是,第3项的括注把"电动机"排除在豁免之外。也就是说,电梯与升降机所用的电动机本身仍需受本法规约束,这一细节常被出口企业误读。
三、关键术语:责任主体如何划分
法规第2条界定了七组术语,其中与合规责任直接相关的是主体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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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 |
含义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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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商 |
以自身名义从事低压设备生产及(或)销售,并对设备符合法规安全要求负责的法人或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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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 |
海关联盟成员国居民,与成员国非居民签订外贸合同取得设备、实施销售,并对设备符合法规安全要求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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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商授权代表 |
经成员国依法登记、由制造商依合同指定,代表其办理符合性确认与市场投放事宜,并承担产品不符合法规要求责任的法人或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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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定电压 |
制造商在设备本体及随机文件中标明的输入及(或)输出电压(电压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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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投放 |
低压设备制造完成后,在统一关税区内由制造商流向消费者(使用者)的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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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用途使用 |
按制造商在设备上及(或)随机文件中指明的用途使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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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 |
用于电能生产、变换、输送、分配与使用的设备,含直接使用及内置于其他制品中的设备 |
这组定义的实际意义在于:合规责任由"谁把设备投放市场"锚定。成员国境外的制造商若未设授权代表,则由进口商承接全部符合性确认与合规责任。
四、市场投放的三条硬性规则
法规第3条给出了市场准入的底线要求:
1. 符合才可投放。低压设备投放市场的前提是符合本法规,以及对其适用的其他海关联盟、欧亚经济共同体技术法规,并已按第7条及相关法规完成符合性确认。
2. 未确认者不得加贴标志。未确认符合本法规要求的设备,不得加贴海关联盟成员国统一流通标志(EAC标志)。
3. 无标志者不得上市。未加贴EAC标志的低压设备,不允许投放市场。
三条规则构成闭环:符合性确认→加贴EAC标志→投放市场,任何一个环节缺失都会导致设备在市场端被认定违规。
五、ТР ТС 004/2011安全要求:设备必须做到什么
法规第4条采用"目标导向"的表述方式,要求低压设备在设计制造上,确保在按用途使用、并按安装、运行、贮存、运输与维护要求操作时,能够实现以下九项保障:
1. 对电流直接或间接接触的必要防护水平;
2. 不产生可能导致危险的高温、电弧放电或辐射的不可接受风险;
3. 对设备旋转部件与静止部件造成伤害的必要防护水平;
4. 对非电气来源危险的必要防护水平,包括物理、化学或生物因素引发的危险;
5. 必要的绝缘防护水平;
6. 必要的机械与通断耐磨性水平;
7. 在相应环境气候条件下,对外部作用因素(含非机械因素)的必要耐受力;
8. 在过载、事故工况及由内外作用因素引发的故障下,不产生不可接受的风险;
9. 在接线及(或)安装过程中,不产生不可接受的风险。
此外,法规还要求设备在正常与事故工况下均不成为起火源,并向消费者提供安全使用所必需的必要信息。
六、标识与随机文件:出口企业最容易踩坑的一章
第5条对标识与随机文件(эксплуатационные документы)提出了具体要求。
6.1 设备本体与包装必须标注的内容
设备本体及随机文件应当标注:设备名称及(或)型号(类型、牌号、型号),影响安全的主要参数与特性,制造商名称及(或)商标,以及制造国国名。
其中,制造商名称及(或)商标、设备名称与型号,还必须同时标注在包装上。若上述信息确无法标注在设备本体,可仅在随机文件中载明,但制造商名称与商标、设备名称与型号仍须标注于包装。
6.2 标识的可读性
标识必须清晰、易读,且应标注在无需借助工具拆解即可查看的位置。
6.3 随机文件必须包含的八项内容
1. 第6.1条列举的全部信息;
2. 设备的用途说明;
3. 特性与参数;
4. 安全运行(使用)的规则与条件;
5. 安装、贮存、运输、销售与报废的规则与条件(必要时提出相应要求);
6. 发现设备故障时应采取的措施说明;
7. 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的名称、所在地及联系方式;
8. 设备制造月份与年份,及(或)制造年份标注位置与判定方法。
6.4 语言与载体
随机文件应以俄语及海关联盟成员国国家语言(在该国法律有相应要求时)编制,采用纸质载体,可另附电子版。仅非家用低压设备的随机文件,才允许只以电子载体提供。
对出口企业而言,"俄语随机文件+包装标注制造商名称与商标"是实操中最常见的两项不符合项。
七、ТР ТС 004/2011符合性确认:认证还是声明
第7条是整部法规的技术核心,也是决定合规路径与成本的关键。
7.1 路径分流:以附件清单为界
符合性确认分为两种形式——认证(сертификация)与符合性声明(декларирование соответствия)。走哪条路径,取决于产品是否列入法规附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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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情形 |
确认形式 |
适用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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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附件清单的设备 |
认证(第三方强制) |
1с、3с、4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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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入附件清单的设备 |
符合性声明 |
1д、2д、3д、4д、6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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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入清单,但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自愿选择认证 |
认证 |
1с、3с、4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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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用第 6 条第 1 款标准清单中的标准,或标准缺失 |
认证(强制) |
1с、3с、4с |
第四条分流规则值得单独强调:技术法规的符合性可以通过直接满足其安全要求来实现,也可以通过适用"自愿适用标准清单"中的标准来实现。一旦制造商不采用这些标准、或相关标准缺失,路径就会强制切换到认证,且须按第10款的方式,由认证机构直接就法规安全要求进行确认——此时制造商必须提供技术方案说明与风险评估材料。这实际上是把"无标准可依"的风险显性化。
7.2 认证路径:三种方案与证书有效期
认证方案的选择取决于生产形态:
l 方案 1с——批量生产设备,由制造商(授权代表)送检;
l 方案 3с——设备批次;
l 方案 4с——单件产品。
批次产品(单件产品)若在统一关税区内制造,由制造商送检;若自境外输入统一关税区,则由进口商或制造商(授权代表)送检。
认证必须由列入海关联盟认证机构与检测实验室(中心)统一名录的经认可机构实施,检测也须由名录内的经认可实验室(中心)完成——这是选择服务机构时的硬性筛选条件。
认证流程中,申请人需提交包括技术条件(如有)、随机文件、所适用标准清单,以及批次或单件产品的供货合同(或随货单证)在内的文件包;认证机构负责抽样、进行设备识别、组织检测并分析检测报告;方案 1с 还须进行生产状态分析——若制造商已建立经认证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则可评估该体系能否保障稳定产出符合要求的设备。
证书有效期:批量生产设备的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批次产品(单件产品)的证书不设有效期。对方案 1с 的认证产品,认证机构还须通过抽检和(或)生产状态分析实施监督检查。
7.3 声明路径:自证与第三方参与
符合性声明按取证基础分为两组:
l 自行举证(方案 1д、2д):1д适用于批量生产,需完成设备检测并由制造商实施生产控制;2д适用于批次或单件产品,依据设备检测结果。
l 引入第三方举证(方案 3д、4д、6д):须借助列入统一名录的经认可检测实验室(中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参与。其中3д适用于批量生产(检测+生产控制),4д适用于批次或单件产品,6д覆盖批量生产的检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与生产控制。
责任主体同样按生产形态划分:批量生产的声明由制造商(授权代表)按1д、3д、6д作出;批次产品(单件产品)的声明由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按2д、4д作出。
声明须按统一格式以书面形式作出,依法完成注册,自注册之日起生效,并加贴EAC标志。有效期规则与认证一致:批量生产不超过5年,批次或单件产品不设有效期。
7.4 技术文件保存义务
符合性确认完成后形成的文件包(技术条件、随机文件、标准清单、检测报告、生产状态分析结果、证书或声明等),必须保存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境内:
l 针对设备本身,由制造商(授权代表)自该设备停产之日起保存不少于10年;
l 针对设备批次,由进口商或制造商授权代表自该批次最后一件产品售出之日起保存不少于10年。
八、EAC认证统一流通标志
符合本法规安全要求并已通过符合性确认的低压设备,必须加贴海关联盟成员国统一流通标志(EAC 标志),加贴动作应在设备投放市场之前完成。
标志应加贴在每一台设备上,采用能保证在整个使用寿命期内清晰可辨的方式,并同时载入随机文件。若确无法直接加贴于设备本体,允许仅加贴于包装并在随机文件中载明。
九、保护条款
法规第9条规定了成员国的市场后监管义务:成员国应采取措施,限制、禁止不符合本法规安全要求的低压设备投放市场,并将其撤出市场。这意味着取得证书或完成声明注册并非终点,市场端抽查与撤市风险贯穿产品全生命周期。
十、附件:必须进行认证的低压设备清单
法规附件列明了必须通过认证(而非声明)方式完成符合性确认的低压设备,共九大类:
1.家用电气器具与仪器,细分为19个子类:食品烹制与贮存及厨房作业机械化器具;织物、服装与鞋类的处理(洗涤、熨烫、烘干、清洁)器具;房间清洁与清扫器具;室内微气候维持与调节器具;卫生洁具类;护发、护甲与护肤器具;身体取暖器具;振动按摩器具;游戏、运动与健身器材;音频视频设备及电视与无线电广播接收机;缝纫与编织机;电源模块、充电装置与稳压器;园艺器具;水族箱与园林水体用器具;电动泵;照明设备与光源;电气安装制品;延长线。
2.个人电子计算机(个人电脑)。
3.连接于个人电子计算机的低压设备。
4.电动工具(手持式与便携式电动机器)。
5.电子乐器。
6.电缆、导线与软线。
7.自动开关、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8.电能分配设备。
9.电气装置控制用电气设备。
清单的第一大类覆盖了绝大多数消费类家电,这也是 EAC 认证实务中认证需求最集中的区域。
十一、海关联盟EAC认证机构
上海沃证机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是俄罗斯RusCertific(EAC认证机构代码RA.RU.10AB71)和俄罗斯VladSert(EAC认证机构代码RA.RU.10MO09)等的中国区服务中心,可申请海关联盟EAC认证(CUTR认证),帮助企业顺利获得ТР ТС 004/2011低压设备的EAC认证。